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順佑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柒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