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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1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143號

原告
順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柒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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