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94號原 告 沅吉鑽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