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1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414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神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同區○○○路29號2 樓,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大同區○○○路43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支票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