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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1473號

返還車牌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473號

原告
民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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