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捷仕美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736號原   告 捷仕美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文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