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7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736號
- 原告
- 捷仕美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萬玖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
玖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