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736號原 告 捷仕美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