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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9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929號

原告
正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樓之2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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