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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店簡字第29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沈佳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正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樓之2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店簡字第2929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陸拾元,及依附表所示各編號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期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嘟嘟禮品百貨有限公司(下稱嘟嘟公司)自民國95年底起至96年初止,陸續向原告購買日用品百貨數批,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6,060元,原告並已全數交付;詎訴外人嘟嘟公司未依約給付價款,被告同意就嘟嘟公司積欠對原告之貨款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簽發票面金額、到期日及票號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6,06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且口頭承諾如有一期未兌現,視同全部到期,詎原告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爰依兩造間連帶保證及票據追索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嘟嘟公司變更登記表、支票、退票理由單、本票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有約定利息者,得要求約定利息,此為本票所準用,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1條、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124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及票據追索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6,060元,及依附表所示各編號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寶春

法院書記官 林寶春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即利息│
│    │          │          │            │起算日      │
├──┼─────┼─────┼──────┼──────┤
│  1 │032476    │29,000元  │96年3月30日 │96年6月30日 │
├──┼─────┼─────┼──────┼──────┤
│  2 │032477    │29,000元  │96年3月30日 │96年9月30日 │
├──┼─────┼─────┼──────┼──────┤
│  3 │032478    │29,000元  │96年3月30日 │96年12月31日│
├──┼─────┼─────┼──────┼──────┤
│  4 │032479    │29,000元  │96年3月30日 │97年3月31日 │
├──┼─────┼─────┼──────┼──────┤
│  5 │032480    │29,000元  │96年3月30日 │97年6月30日 │
├──┼─────┼─────┼──────┼──────┤
│  6 │032482    │31,060元  │96年3月30日 │97年9月30日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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