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4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4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