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6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658號
- 原告
-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錦春
- 被告
-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6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6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