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658號原 告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沈志成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錦春 被 告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