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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8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822號

原告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強匠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饒強營造有限公司與強匠開發有限公司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新臺幣(下同)117,160元,於本院辯論程序中,復撤回對被告饒強營造有限公司之部分,故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一部撤回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依法指定辯論期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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