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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沈佳宜

  • 當事人
    頂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901號原   告 頂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   告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6樓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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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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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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