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沈佳宜
- 當事人頂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901號原 告 頂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 告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6樓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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