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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黃桂興

  • 當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賈特艾格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賈特艾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賈特艾格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店簡字第274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賈特艾格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第一審裁判費   │ 11,098 元 │├───────────┼──────────────┤│ 合 計  │ 11,09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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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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