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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黃桂興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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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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