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