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