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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原告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中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於不能認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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