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00號原 告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中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勝訴判決所 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於不能認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165 萬元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馮姿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