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顏本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中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於不能認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