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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黃桂興

  • 當事人
    創為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95號 原   告 創為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規定之不能核定之情形,依該條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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