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台北桂冠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久福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住戶規約提起本訴,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