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11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沈佳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張理清
被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118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6月22日邀同另被告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原名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5年11月13日經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原告為合併後存續法人)借得新臺幣(下同)600,000元、500,000元、400,000元,總計1,5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自94年6月22日起至97年6 月22日止,其中600,000元及400,000元借款利率均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500,000元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7年1月22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其債務於次月應攤還日之翌日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借貸如附表所示本金232,592元迄未清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撥貸書暨綜合授信約定書、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及被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寶春

法院書記官 林寶春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合 計 2,540元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
├──┼────┼──────┬───┼───────┬────┤
│ 1  │91,205元│自民國97年  │按年息│自97年2月24日 │按左開利│
│    │        │1月23日起至 │百分之│起至97年8月23 │率百分之│
│    │        │清償日止    │10    │日止          │10      │
│    │        │            │      ├───────┼────┤
│    │        │            │      │自97年8月24日 │按左開利│
│  │    │            │      │起至清償日止  │率百分之│
│    │        │            │      │              │20      │
├──┼────┼──────┼───┼───────┼────┤
│ 2  │80,582元│自民國97年  │按年息│自97年2月24日 │按左開利│
│    │        │1月23日起至 │百分之│起至97年8月23 │率百分之│
│    │        │清償日止    │12    │日止          │10      │
│    │        │            │      ├───────┼────┤
│    │        │            │      │自97年8月24日 │按左開利│
│    │        │            │      │起至清償日止  │率百分之│
│    │        │            │      │              │20      │
├──┼────┼──────┼───┼───────┼────┤
│ 3  │60,805元│自民國97年  │按年息│自97年2月24日 │按左開利│
│    │        │1月23日起至 │百分之│起至97年8月23 │率百分之│
│    │        │清償日止    │10    │日止          │10      │
│    │        │            │      ├───────┼────┤
│    │        │            │      │自97年08月24日│按左開利│
│    │        │            │      │起至清償日止  │率百分之│
│    │        │            │      │              │2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