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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23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3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將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2月1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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