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23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3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將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2月1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