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長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林桂毅即源源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馮姿蓉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合 計 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