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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45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456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真光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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