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49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店小字第493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知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4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