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4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店小字第493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知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