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1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494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