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 原告
- 沃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發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5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