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063號

返還借用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063號

原告
聯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告
華泰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