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7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因有限公司、必成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丁○○○、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儷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谷曼企業有限公司、己○○、華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元479,07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