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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3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330號

原告
優益喜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告
合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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