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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695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695號

原告
瑞聯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平溪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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