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6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695號
- 原告
- 瑞聯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平溪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