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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熊誦梅

  • 原告
    甲○○
  • 被告
    楊為溥即大業實業社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楊為溥即大業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此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7日以函命原告7 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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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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