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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01號

房屋買賣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01號

聲請人
禾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房屋買賣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應徵聲請費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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