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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范智達

  • 原告
    謝金浚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謝金浚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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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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