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宜軒木器製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壹仟零叁拾貳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