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76號

聲請人
宜軒木器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壹仟零叁拾貳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