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33號
- 原告
- 全民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違約罰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