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為溥即大業實業社、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