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4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店小字第45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東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