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興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48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