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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576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576號

原告
吾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7條之約定,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件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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