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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勃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3,60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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