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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75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756號

原告
台灣資訊微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揚綜合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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