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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75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7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資訊微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揚綜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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