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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王幸華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41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股息及股份選擇權金額(如提出股份市價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 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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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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