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王幸華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41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股息及股份選擇權金額(如提出股份市價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 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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