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李智民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4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壹萬零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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