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7號
- 原告
-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