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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再小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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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應繳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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