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周美雲

  • 原告
    甲○○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亞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簡字第15號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亞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3,85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建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