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簡字第15號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亞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3,85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