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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簡字第1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簡字第15號

原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亞澳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3,85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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