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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簡字第1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簡字第1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達亞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分別提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載明下列事項及補正相關證據(並請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對造),特此裁定:

一、原告甲○○應補正事項:①被告達亞澳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②98年2月24日至28日仍有上班工作之證據;

③加班費部分是否仍欲請求給付?④係請求返還代墊款之「油」資或「郵」資?⑤對被告所稱「所請求之代墊款性質上為績效獎金」有何意見?

二、被告達亞澳企業有限公司應補正事項:①聲明異議狀應由法定代理人具名蓋章、②何時為原告甲○○辦理勞、健保及退保手續?③反訴部分之請求權基礎為何?④證人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街112號6樓之1)曾於98年6月8日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原受委任關係仍存在,何以嗣後又聲請為證人?其於99年5月26日到場所為證詞之效力如何?

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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