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36頁、98年度司促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安翌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日委託原告依其需求及所提供之照片建置網頁,並簽訂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 約書,原告分別於97年6月2日及97年7月1日完成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及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詎被告迄今仍積欠尾款新台幣 (下同)41,688 元未清償,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雖以網頁功能不完全及僅取得使用權未取得所有權等語置辯,惟合約書第2條第1項第2款中已約明五 股網站應以「獨立網站」呈現之,係因被告表示因主管機關督察在即,又考量申請費用,權宜之計是將五股網站架構在原告主網頁之下,嗣後被告卻對五股網站之架構方式大表不滿而拒絕支付尾款,另著作權與網域名稱本質上具有差異,被告網頁中之照片圖像等為「著作權」,原告將著作權與網域混為一談顯違反商業慣例,綜上所述,被告稱原告不完全給付或瑕疵給付,顯無理由,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1,688元,及自97年7月8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辯以:原告未交付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且被告未收到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之帳號及密碼,又原告所建置的網頁功能不全,例如在被告的經營體系下,包含廣恩老人養護中心及五股老人公寓,是屬於適合不同身體狀況的老人入住的兩機構,但因為原告所建置廣恩的主網站無法連結到五股的老人公寓網站,導致蒐尋到廣恩的客戶不知道另有五股老人公寓可選擇,而蒐尋到五股老人公寓的客戶亦不知有廣恩養護中心可選擇,這10多個月來所錯失的商機,怎是尾款4萬多元可補償的,當被告向 原告反應時,原告始終以〝你不懂〞拖延,從頭到尾都沒有在問題上著手,時間到了就想辦法要錢,讓被告深覺付賬後,將更難請原告處理後續問題。且原告一直主張系爭網頁原告僅出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然被告請其他網頁製作公司報價,不但價格比原告價格低,且客製化的軟體都可以帶著走,被告花了錢購買屬於自己公司行號、自己照片的網頁軟體,卻只能使用原告的主機房,離開了就無法使用,為了要繼續使用,每年都必須和原告簽約,實屬不合理現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97年5月2日簽訂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 約書。約定原告應完成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及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被告應給付原告61,688元,簽約時給付2萬元,尾款於系統安裝驗收完成7日內給付41,688元(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35-36頁、98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卷第2-5頁)。 ㈡原告已安裝完成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網站。 ㈢被告尚有尾款41,688元未付。 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未將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告操作。 ⒈原告主張:原告於97年7月1日完成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並已將帳號及密碼交付被告。被告則辯以:原告未交付五股老人公寓網站,被告未收到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之帳號及密碼等語。 ⒉系爭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約書第4條(交付安裝時間:方式與驗收)約定:「雙方同意依下列所述,進行標的物之安裝時間、方式與驗收:㈠甲方 (即被告) 應依乙方 (即原告)所建議之電腦軟硬體系統環境要求及 備妥甲方資料 (圖片、文案電子檔),交付乙方以利乙方 進行系統建置安裝。㈡安裝網址:依甲方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㈢乙方交付時間:客制程式:⑴廣恩21個工作天⑵五股21個工作天。㈣交付方式:由乙方負責遠端連線架設程式。㈤驗收標準:以標的物安裝後,於正常操作下有效運作,視為驗收合格〈乙方將標的物交付與安裝完成後,甲方應於7日內辦理驗收事宜,逾期應視為驗收合格,甲 方應依約支付尾款。〉(合約書第4條影本見本院卷第35 頁反面及第36頁正面、98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卷第3-4頁) 。 ⒊證人甲○○到場證稱:「(何時受僱於被告?擔任何職務?)94年8月16日到97年6月30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社工職務。我有處理兩造合約的事務,我是處理跟原告的許小姐聯繫及簽約的部份。(證人是否有向原告表示面臨主管 機關督察在即,又考量申請費用,而將五股網站架構在原告主網頁之下?)當初契約是約定五股和廣恩是兩個獨立 的網站,我在離職的時候,廣恩的網站已完成交付,但五股的網站沒有交付尚未完成,至於是否有向原告表示要將五股網站架構在原告的主網頁我已經忘記了,但我有跟原告表示時間比較趕,請原告先將我們把網站架構好。...(證人離職時是否見過五股的網站?)沒有,但是原告說會交付但會晚一點。」 (筆錄見本院卷第57-59頁)則甲○○在被告任職期間,原告尚未將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告。 ⒋原告所提出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照片(見本院卷第64頁下方),僅能認為網路上有該網站,尚不能證明原告 有將該網站交付被告操作;原告所提出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之登錄操作網站紀錄資料(見本院卷第66-72頁),僅能認為有人操作該網站,尚不能證明係被告所操作。被告抗辯未收到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之帳號及密碼,原告未舉證證明有交付帳號與密碼予被告(筆錄見本院卷第59頁)。 ⒌此外,原告未再舉證證明其有將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告操作,應認原告未將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告操作。 ㈡原告尚不得向被告請求交付尾款。 ⒈系爭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約書第4條第5款 約定:「驗收標準:以標的物安裝後,於正常操作下有效運作,視為驗收合格〈乙方將標的物交付與安裝完成後,甲方應於7日內辦理驗收事宜,逾期應視為驗收合格,甲 方應依約支付尾款。〉」第5條第2款約定:「甲方應於本服務系統安裝驗收完成7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乙 方全部價金的50%計41,688元,為標的物之尾款。」 (合 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35-36頁、98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卷第2-5頁)。 ⒉本件原告未將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告操作,依合約書第4條第5款之約定,不能視為驗收合格。原告之工作既未經驗收合格,依約原告尚不能向被告請求支付尾款。 綜上所述,原告未將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告操作,不能視為驗收合格,原告尚不能向被告請求支付尾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尾款41,688元,及自97年7月8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法院書記官 吳建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 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