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68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台北縣新店市○○路16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系爭支票速飛達有限公司之背書是由何人於何時塗銷?為何塗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6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系爭支票速飛達有限公司之背書是由何人於何時塗銷?為何塗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6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