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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周美雲

  • 原告
    乙○○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68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台北縣新店市○○路161號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系爭支票速飛達有限公司之背書是由何人於何時塗銷?為何塗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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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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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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