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周美雲
- 原告乙○○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68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台北縣新店市○○路161號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系爭支票速飛達有限公司之背書是由何人於何時塗銷?為何塗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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