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店小字第807號原 告 摩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沅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王黎輝